继“不是你撞的,你为什么要扶”之后又出新词——“未保持安全距离”
继“不是你撞的,你为什么要扶”之后又新词,“未保持安全距离”。日前,山东青岛这样一起判例引发网友关注:行人走路,也要保持安全距离。青岛电视台《法治青岛》节目里,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讲了个案例:市民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前后走着,刘某走在前面,边走边打电话,突然没征兆地转身往回走,正好撞上迎面过来的王某。刘某当场摔地上,后来检查发现右大腿的股骨颈骨折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刘某觉得是王某撞了自己,起诉索赔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8.8 万多元。王某喊冤,说要不是刘某突然掉头,根本不会撞上。法官调了小区门口的监控,发现刘某转身时前方没啥突发情况,属于突然变向,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;王某呢,没和前面的人保持足够安全距离,也有次要责任。后经法官多次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,案件圆满化解。

本来呢,这是一个调解结案的案子,既不存在责任认定,不存在判决,调解的结果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,和公众是没有什么关系的,毕竟当事人自己都接受,旁人也不好说什么。
但是注意到,这个案件是作为一个典型的普法案例,向公众进行普法宣传(目前公众号文章已删除),这个就很可怕了。

可想而知,法官觉得他发明的“行人安全距离”这个概念非常好,并且他认为这个案件的结果也非常圆满,具备作为一个正面典型案例来进行普法宣传。但真的如此吗?试想一下,这事情放你身上,你正常走着路,你能接受前面一人突然转身向后走,和你撞上了,然后他受伤,最后你要赔偿7万,你觉得这合理吗?我觉得不太合理。首先,本案中的男子有什么过错呢?我认为是没有的,从此事来说,应该属于意外事故,如果男子是正常行走没有过错(比如故意伸脚绊倒女子等)的情况,男子都不应该承担责任。而法院判词次责的依据是:未保持安全距离,承担次要责任。但是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行人走路需要保持所谓的安全距离,如果你去问这个法官行人走路应该保持多少安全距离,2米还是5米?我敢保证他答不上来。
至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,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,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,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,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。对此,上述法官也提醒大家,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,谨记交通安全规则,警惕交通危险行为,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,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。
法院自己也说了,没有法律规定行人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,那请问这个普法普的是什么法?退一万步说,就算参照机动车行驶的规则,前面的行人属于直接掉头逆行了,按照交规也是前面的行人全责无疑。作为法官他也没有资格口头立法规定一个“安全距离”——超过了就没责任,没超过就有责任。那行人安全距离是多少?有人说2-3米就行,但我认为10米以上更保险,毕竟最后的解释权归他人所有,隔得远一点总归是没错的吧。否则到时候可能会质问你:“别人突然回头撞你,你为什么不及时躲开?是因为你没有保持行人安全距离!”那么熙熙攘攘的超市、节假日的旅游景区要……,那些人群密集的地方,要怎么保持“安全距离”?而且要是按照这个逻辑,那人要是因为这么摔一下挂了,是不是还得因为没保持安全距离,判他个过失罪,追究下刑责?
依法治国喊那么久,这么个理由是依的啥法?你要是能拿出个明确的法条出来我也能接受。人命关天是认可生命的重要性,而不是谁弱谁有理,谁受伤谁有理。在我看来,这个案子里王某其实就只是没和前面走路的刘某保持足够距离,这根本算不上啥侵权行为,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普通状况。两人撞上完全属于意外,刘某受伤只能说是倒霉,刘某应当自担其责。虽然法院处理得挺“聪明”,没直接判决而是搞调解,让双方自己商量出一个赔偿数,这样确实避开了要不要判侵权的法律难题。但调解结果其实不合理,表面上案结事了,实际上没兼顾法律公平和社会影响。法官可能觉得只要事情解决了就行,但这种“和稀泥”的做法,本质上就是在助长“谁弱谁有理”“按闹分配”的歪风。之前南京“彭宇”案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直线下滑,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。现在这个案子要是这么处理,影响可能更离谱——社会公众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,以后不要说敢不敢扶摔倒的老人,恐怕看到老人都要远远避开,以便于“保持安全距离”。当然,最细思极恐的还是,假如此案中的男子如果坚决不同意调解,最后法院又要怎么判呢?我不知道。